目 录
5.14应急响应调整与结束 35
白云鄂博矿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推动我区经济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建设美丽繁荣文明幸福白云鄂博矿区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防洪标准》
《旱情等级标准》
《抗旱预案编制导则》
《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
《旱情信息分类》
《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包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白云鄂博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尾矿库、废石场溃坝、滑坡、堤防决口等次生、衍生灾害。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分工负责,部门联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和化解水旱灾害安全风险。
(2)建立防汛抗旱责任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以防洪安全和社区供水安全、工业生产和农牧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3)全民动员。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干群结合进行抢险救援。驻军、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应急消防救援及公安民警等在处置应急抢险救援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辖区民兵、干部、群众都要全力以赴进行应急。
(4)防汛工作。坚持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兼顾,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合理调配利用水资源。
(5)抗旱工作。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加强和完善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减灾能力和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通过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群防群控、抢险救灾,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损失,实现标准内洪水确保工程体系安全,超标准洪水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干旱灾害尽可能减轻灾害损失的目标,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 水旱灾害事件分级及风险评估
2.1水旱灾害事件分级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洪涝大风干旱灾害事件分为四个等级:( I级)特别重大事件、(II级)重大事件、(III级)较大事件、(IV级)一般事件。
2.1.1 一般事件
(1)应急分洪区围堤、进退水建筑物发生险情;
(2)尾矿库、废石场出现溃坝、滑坡现象,发生险情,危及下游安全的;
(3)当白云鄂博矿区气象台发布白云鄂博矿区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社区干旱缺水率大于5%,小于等于10%;或用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比例在10%-15%范围内;
(6)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因旱造成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4%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
(7)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2.1.2 较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应急分洪(凌)区围堤、进退水建筑物发生严重险情;
(2)尾矿库、废石场出现溃坝、滑坡现象,发生严重险情。危及下游安全的;
(3)当白云鄂博矿区气象台发布白云鄂博矿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社区干旱缺水率大于10%,小于等于20%;或用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比例在15%-20%范围内;
(6)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40%,因旱造成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6%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
(7)其他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情况。
2.1.3重大事件
(1)应急分蓄滞洪区围堤溃口、进退水建筑物发生重大险情;
(2)尾矿库、废石场出现溃坝、滑坡现象,发生重大险情,危及下游安全的;
(3)当白云鄂博矿区气象台发布白云鄂博矿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社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小于等于30%;或用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比例在20%-30%范围内;
(6)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因旱造成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8%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
(7)其他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情况。
2.1.4特别重大事件
(1)蓄滞洪区围堤发生溃决险情;
(2)尾矿库、废石场出现溃坝、滑坡现象,发生溃决险情,危及下游安全的;
(3)当白云鄂博矿区气象台发布白云鄂博矿区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社区缺水率大于30%;或用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30%以上;
(6)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30%,因旱造成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
(7)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2.2风险评估
2.1.1基本情况
(1)地理位置
白云鄂博蒙语又名“白音包格达”,意为“富饶的神山”。白云鄂博矿区位于阴山之北的乌兰察布草原西北部,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所辖。东南距呼和浩特市区212公里,南距包头市区149公里,北距中蒙边境最近点75公里。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7′~110°04′,北纬41°39′~41°53′。白云鄂博矿区与包头市所辖的达茂旗相邻,东邻巴音敖包苏木,西南与新宝力格苏木环接,北连红旗牧场。南北最长32公里,东西最宽18公里。行政区域面积247.89平方公里。根据内蒙古统计年鉴数据显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常住人口为2.78万人,户籍人口1.66万人。白云鄂博铁矿是一座大型的铁、铌、稀土等多种金属共生矿床,是包头钢铁公司的主要原料基地。依靠资源优势,白云鄂博矿区逐步形成以矿产资源开采、选炼为主的工业体系,是一个现代化的新型工矿城区
(2)行政区划
白云鄂博矿区下辖两个街道办事处:通阳路和矿山路街道办事处。共有4个社区:宝山社区、百灵社区、星光社区、祥云社区。
(3)地形地貌
白云鄂博矿区地处阴山山脉以北的乌兰察布草原西北部。境内东部、北部是由石英矿、东介勒格勒矿、东矿、主矿和西矿构成的高原丘陵,最高海拔1783米,南部、西部为延绵起伏的草原,中部城区地段为凹地,平均海拔1605米。
(4)气候
白云鄂博矿区位于蒙古高原南部,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由于受地形、地貌和常年强冷空气影响,具有低温少雨,干旱多风,昼夜温差较大等特点。春季干旱、多风,夏季偏短,降雨集中,秋季日照充足,冬季偏长寒冷。矿区降水集中在5~8月,近10年,年平均降水量225.7毫米,最大日降水量70.4毫米(出现在2013年),年平均降水日数86日(日降水量≥0.1毫米),最长连续无降水日数48日;
年平均气温4.8℃,平均最高气温11.1℃,平均最低气温-0.5℃,最高气温35.6℃,最低气温-24.7℃。
年平均风速4.6米/秒,最大风速22.3m/s,极大风速27.2m/s,年大风日数14日(最大风速≥17.0 m/s日数)。
(5)水文
白云鄂博矿区境无常年流动的地表水系,只有由雨水形成的冲沟和干谷及零星积水塘。南部有阿木斯尔河,北部有阿希克套河。这两条河皆为季节河流,平时干涸无水,雨季洪水流泄。阿木斯尔河向南注入艾不盖,阿希克套河向北经白云布拉格,乌兰布拉格河汇入乌兰索木河后注入哈尔诺尔。境内地下水位最高季节在7~8月,为海拔1563米~1650米间。可分为两个水文地质区域:一为第四纪洪积层及冲积层孔隙水,分布于白云鄂博南部的凹地:一为前第四纪裂隙水,分布在北部的丘陵地带。
2.1.2洪涝灾害影响
(1)洪涝灾害特征
本区域出现的洪水主要为夏季暴雨所形成的,洪峰在7、8两月出现的比例约占95%。洪峰大小、洪水出现时间、历时长短,均随降雨强度大小、降雨时间长短以及范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2)洪涝灾害影响
降水冲毁矿区铁路路基,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季节性河道出现洪水,地势低洼的道路出现路面积水,阻碍交通,导致人员、车辆滞留;矿区雨水收集池雨水外溢,倒灌,易出现淹溺;降雨导致出城道路两侧低洼地带积水,雨天行车可导致溺水;降雨可能导致待拆迁区域的房屋出现坍塌,出现人身伤亡事;强降雨可能导致尾矿库溃坝、废石(土)场滑坡,堵塞河道。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全区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1.1 区防指组成
总 指 挥:黄 敏(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张和生(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李 忠(政府副区长)
武志强(政府副区长)
宋志英(政府副区长)
雷永军(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
田时珍(人武部政委)
袁茂林(白云铁矿党委副书记)
蔺瑞亮(应急管理局局长)
额尔德尼(水务局局长)
成 员:王振洲(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培元(政府办公室主任)
高飞鹏(教育局局长)
张云玺(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姚振忠(公安分局副局长)
武永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白 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 缨(财政局局长)
焦建新(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国辉(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于永新(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赵翠萍(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张 瑞(百灵社区党委第一书记)
赵 真(祥云社区党委第一书记)
马 丽(宝山社区党委第一书记)
刘熙臣(星光社区党委第一书记)
杨秀琴(融媒体中心主任)
王玉珍(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李景东(供电局局长)
张路平(气象局局长)
崔玉杰(白云铁矿保卫部部长)
宋玉国(宝山矿业公司设备部部长)
黄 震(沃尔特矿业公司综合部部长)
王 权(中国联通白云分公司经理)
李国强(中国移动白云分公司经理)
杨北祥(中国电信白云分公司经理)
董佳慧(中国石油加油站白云站站长)
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1.2区防指职责
(1)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区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组织起草地方性防汛抗旱的法规、规章草案、执法监督制度等。
(3)组织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负责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与其他各类预案的衔接协调。
(4)负责组织调配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
(5)负责区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制定防洪预案、抗旱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指令。
(7)及时掌握汛情、旱情信息,负责发布全区的汛情、旱情、灾情通告。
(8)提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启动建议并组织实施。
(9)承担区防汛抗旱综合宣传。
(10)承担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11)负责区本级政府防汛抗旱责任制。
(12)组织指导开展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3)参与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3.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办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的指示,汛期统一调度全区重点分水枢纽的水量,负责区本级防汛行政责任制的落实;负责指导和审查各社区、矿区、街道的防御山洪、泥石流等预案;负责组织汛前、汛后的防汛检查工作及旱情调研工作,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区本级防汛抗旱预案;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队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区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负责全区的洪涝、干旱灾情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及各地防汛抗旱动态,分析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工作部署意见;负责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申请工作,提出特大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重要水利治理工程计划的制定,防洪规划,河道整治工程规划设计审查及防洪工程建设的验收。
3.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整改防汛抗旱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本部门、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扎实有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职责见附件
3.4 区防指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6个专业组,分组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根据防汛抗旱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
(1)监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区气象局
成员单位: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天气形势、河道洪水、干旱情况进行监测、预报,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和水文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
(2)工程调度组
组长单位:区水务局
成员单位: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区主要水务工程的防洪调度。
(3)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信和科技局、白云铁矿、供电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地方重大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4)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健委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白云铁矿等
主要职责:组织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信息。
(5)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水务局、区融媒体中心等
主要职责:组织收集、协调、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过程中的各类综合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6)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成员单位:区红十字会、区水务局、区卫健委、区工信和科技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管理、分配上级和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3.5 社区、矿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社区、矿区、街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各社区、矿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各社区、矿区、街道有关机构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各社区、矿区、街道应急办公室。
3.6 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其它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工程、重点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监测与检(巡)查
4.1.1灾害监测
区防指办负责对接市气象部门,加强对天气、洪水、干旱、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灾害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灾害监测资料。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并将监测、预测、预报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在非常抗旱期,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4.1.2防汛检查
防汛检查分汛前、汛期、汛后,重点是汛前检查。检查组织形式可分级、分部门、分单位进行,根据不同防汛阶段重点开展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组织检查。
区防指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抗旱工程安全、防洪抗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旱工作。检查的目的是促进隐患和问题得以排除和解决,保证防洪抗旱设施正常发挥作用。区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开展自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汛抗旱工程设施进行防汛自查,并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将影响防汛抗旱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上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分部门检查:主要是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自查,如水务、自然资源、应急、住建、供电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程特点组织本系统内防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系统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分单位检查:有承担防汛任务单位要进行自查,如尾矿库、河道等管理单位,要详细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单位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4.1.3工程巡查
防汛抗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和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 预防预警信息
4.2.1气象水文信息
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沟通,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大风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社区及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当发生洪水时,区防汛办要密切关注水文部门预测,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2.2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指,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社区、矿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3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业、社区、街道、矿区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2)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蓄水情况监测,住建部门负责社区供水情况监测。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社区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社区、矿区、街道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5供水短缺信息
供水水源短缺信息由供水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社区供水缺水影响原因、范围、时间和总缺水率。
4.3 预警信息发布
4.3.1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无偿、规范统一,手段多样、快速传播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对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将信息进行编号,媒体的延伸信息应经过防汛指挥部核实同意方可发布;一般工作信息各责任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需要发布。
有关成员单位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防汛指挥机构,送达区防汛办统一对外发布。
4.3.2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及标准
按照不同强度降雨以及对社会生活、生产的影响程度,洪水和暴雨按照量级由重到轻划分为四级:即Ⅰ级预警、Ⅱ级预警、Ⅲ级预警、Ⅳ级预警。
(1)当白云鄂博矿区气象台发布白云鄂博矿区暴雨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启动防洪Ⅳ级预警,蓝色;
(2)当白云鄂博矿区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启动防洪Ⅲ级预警,黄色;
(3)当白云鄂博矿区气象台发布白云鄂博矿区暴雨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启动防洪Ⅱ级预警,橙色;
(4)当白云鄂博矿区气象台发布白云鄂博矿区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启动防洪Ⅰ级预警,红色。
2)抗旱预警级别
(1)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社区干旱缺水率大于5%,小于等于10%;或用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比例在10%-15%范围内;或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因旱造成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4%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2~5%。可能发生以上旱情,启动抗旱Ⅳ级预警,蓝色
(2)可能造成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社区干旱缺水率大于10%,小于等于20%;或用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比例在15%-20%范围内;或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40%,因旱造成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6%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5~10%。可能发生以上旱情,启动Ⅲ抗旱预警,黄色
(3)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社区干旱缺水率大于20%,小于等于30%;或用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比例在20%-30%范围内;或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6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20%,或因旱造成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8%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0~15%。可能发生以上旱情,启动Ⅱ抗旱预警,橙色。
(4)全区三分之一以上社区缺水率大于30%;或用水困难人口占全区总人口30%以上;或全区草牧场受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8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草场面积30%,或因旱造成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牲畜占总头数的15%以上;可能发生以上旱情,启动Ⅰ抗旱预警,红色。
4.3.3水旱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送方式
(1)面向社会公众发送。区应急、水务等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分别通过电信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部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发送。信息发送的频次和时点由各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确定,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必须满足信息发送需要。
(2)面向各级各类责任人发送。各部门(单位)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向各级各类责任人直接发送预警信息。发送的频次和时点,根据相关规定和防汛抗旱工作需要,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确定。
(3)面向各级防指及其成员单位发送。由区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现有程序和要求进行发送。
(4)上述以外其他情况发送。由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需要,按照各自规定进行发送。
4.4 预警预防行动
4.4.1预防预警准备
防汛抗旱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程准备、预案准备、物料准备、通信准备、防汛抗旱检查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尾矿库、河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社区、矿区、街道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对对占用河道、水道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进行拆除。
4.4.2实时降雨预警
(1)加强实时降雨监测,及时报告降雨的实测情况及可能影响程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收到暴雨预警信号或强降雨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区域示警。
(2)预警信息发送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值守,并按相应预案做好防御准备和处置,密切监视水情和天气变化情况,分析其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预警,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疏散的准备工作。
4.4.3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相关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防御任务的社区、矿区、街道应组织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如遇强降雨,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社区、矿区、街道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及时发出预警,做好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的准备工作。
4.4.4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撤离人员、转移财产。
4.4.5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1)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话、短信、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预警,有关地区要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
(2)当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如遇强降雨,值班人员要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密观测、加强巡查。凡可能遭受水利工程险情威胁的地方,有关社区和相关单位向受威胁区域的群众示警,并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同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按预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4.4.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4.4.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5 防汛抗旱指挥决策系统
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建立社区及水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和重点防洪工程、重要水情监视点图像监视系统;建立完善集洪涝旱灾害信息发布、水雨情信息发布、洪水预报、河道洪水演进、灾害评估为一体的防汛抗旱决策指挥平台,对防汛抗旱中的水情、雨情、工情、灾情、防汛抗旱行动等实时信息进行管理和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根据不同等级水旱灾害事件或自治区、市要求,及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发布。
(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区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区防指副总指挥审定,分别报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由区防指发布;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区防汛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经常务总副指挥审定,报总指挥批准,由区防指发布。
5.3 IV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一般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社区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Ⅳ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做出部署,区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相关社区根据汛(旱)情的需要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视情况会商,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区防指总指挥,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派出由应急、水务等部门组成的区防指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水旱灾情、工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4 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较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社区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Ⅲ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相关社区根据汛(旱)情的需要参加会议。响应期内,由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并将会商情况报区防指总指挥,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若干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区防指工作组到一线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汛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5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重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相关社区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各社区、矿区、街道全部参加会议。响应期内,由区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及社区参加,并将会商情况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6个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指总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指导与支援;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
(4)受灾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6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特别重大事件时,区防指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及时向社区和区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关于启动Ⅰ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汛情旱情等情况。
(2)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紧急动员会,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作出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社区防指全部参加会议。响应期内,区防指每日会商一次,由指挥长组织会商,全体成员单位及社区参加,并将会商情况上报区委主要领导,通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
(3)区防指根据情况启动相关预案,设立6个区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报请区委、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慰问、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按照权限指挥调度重点水利、防洪工程,并及时向市指报告有关情况,视情请求指导与支援;加强防汛值班和宣传,视情在区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情况。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受灾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权限调度所属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工程防守,及时有效处置险情,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时向区防办报告水旱灾情、工情、险情等信息,每日按规定报送汛(旱)情信息,遇特殊情况随时加报。
5.7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7.1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水务、住建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并立即通知相关社区按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组织需准备转移的群众做好安全撤离准备,或组织需立即转移的群众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务、住建等有关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抢险指导,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交通干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社区应立即组织人员紧急抢救,属于重大人员伤亡应向区政府请求救援。
5.7.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社区须组织劳力清除行洪沟渠的淤堵,保持沟渠畅通;受涝区内相关排涝工程管理单位要及时组织排涝,必要时要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
(2)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启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当出现渍涝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易涝地区单位、居民做好防涝准备,转移人员物资。住建部门负责现场督促指导排涝抢险,水闸、排水管网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涝(污)、水闸及相关设施的运行监护;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人员转移,公安部门负责城市治安;交警部门负责交通指挥和疏导;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排涝安全供电,电信部门确保通信畅通;公安消防部门组成机动排涝队伍,武警部队随时做好抢险准备。
(4)转移受内涝威胁的区域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5.7.3干旱灾害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督促协调指导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将抗旱工作作为当前全区中心工作来抓,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领导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视情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抗旱会商会,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区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包头市防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社区防指、住区企业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行动情况报告区政府和包头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区政府将抗旱作为当前全区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抗旱资金的支持。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送水。督促防指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增加并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城镇,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区防指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视情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工作组,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指报告旱情。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资金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各级防指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5.8 信息报送和处理
5.8.1信息报送
(1)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原则上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一时难以处理,需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帮助、指导处理的,应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方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4)当水旱灾害涉及或者可能影响毗邻区区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区区通报,并向市防指报告。当区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5)当险情、灾情严重或发生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5.8.2信息处理
(1)本级防汛抗旱一般信息由防汛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防指负责人审签。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防汛办负责督办。
(2)凡经社区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情、工程抢险等信息,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9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区、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要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处理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发生重大水旱情灾害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当特别重大、重大水旱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区防指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扩大应急决定作出后,由区人民政府调集各种储备力量投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需要请求市防指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成立前线指挥部。
5.10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区、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2)区、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和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区、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迅速调集本地区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重要堤防的险情整治、决口抢堵抢护,按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组织防汛机动抢险队或抗洪抢险专业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险情时,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社区、矿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配备救生器材。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事发地社区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转移群众,并保证基本生活。避难场所可以选择地势较高广场、空旷地搭帐篷或临时借用有关办公场所、招待所及学校。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社区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水源。
(5)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社区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社区、城市街道、工业园区应组织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12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社区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必要时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5.13.1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3)防汛抗旱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防汛抗旱重要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的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
(5)区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汛办会同区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6)当发生大范围流域性降水,暴雨引发山洪造成严重影响,或出现中度干旱时,区防指统一发布汛(旱)情通报。
(7)社区相关信息由各社区、矿区、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5.13.2新闻报道
(1)新闻报道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报道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适度把握、内外有别的原则。
(2)区委宣传部应对新闻报道统筹安排,必要时统一组织新闻单位记者赴防汛抗旱一线采访。
(3)新闻报道的重点是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对灾区人民的关怀;区防指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各社区、矿区、街道的工作部署和干部群众投入抗洪救灾工作的情况;各部门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的情况;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奋勇抗洪的感人事迹;灾区人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的具体行动和可贵精神等。
5.14 应急响应调整与结束
5.14.1应急响应调整
当洪涝灾害发生变化时,区防指应对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适时调整(降低或提高)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调整的应急响应级别。
5.14.2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2)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3)防汛抗旱应急处理中形成的临时设施,应予以清除或经专家论证后加固、改建,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应加固或恢复。
(4)依照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社区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 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6.1.2公网通信
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台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6.1.3编制通讯录
各级防指办应编制防汛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防汛抗旱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关键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要求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抗旱物资、设备、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救灾急需。
6.3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和突击力量。
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地方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③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若需上级或同级的其他区域防汛抢险队伍支援,则应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其负责协调,统一调动。
(2)抗旱队伍。
①在抗旱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在旱区组织群众性的抗旱队,抗御旱灾,减少损失。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建的抗旱服务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旱期间发挥骨干作用,为旱区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租赁、销售抗旱机具和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③有抗旱任务的工程管理单位是抗旱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用水计划和调度,加强对输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④消防部门、人影作业队伍均为应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影工作部门应根据旱情发展和有利作业的天气气候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防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应出动消防车辆帮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
6.4 供电保障
区供电局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5 交通运输保障
白云铁矿在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应准备足够的车辆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疾病防治所需医药、器材保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开展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洪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行为,做好防汛抢险,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8 物资保障
6.8.1物资储备
(1)防汛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以及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专储、代储和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2)区级储备。区防指设立防汛抗旱物资仓库,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体情况,按计划储备相关物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用于拦挡洪水、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用于抗旱的水泵、发电设备等。
(3)社区储备。各社区、矿区、街道应结合抗洪抗旱的需要,集中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抗旱物资,并在水利工程现场按要求储备防汛应急抢险物料。
(4)社会自筹。有防洪任务的单位(群众)储备一定数量的草袋、编织袋、砂石料等物资,抗洪急需时集中调配,统一使用。
6.8.2物资调拨
(1)物资调拨原则:实行“先近后远,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优先”的原则。区级储备物资主要用于辖区内防洪抢险和抗旱救灾急需。
(2)物资调拨程序:先调用抢险救灾地点附近的储备物资,如不能保证需要,则由所在社区防指向区防指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物资支援。区级储备物资调拨由区防汛办报请区防指领导批准后下达调令。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申请批准调拨,随后补办手续。
申请内容包括物资支援的用途和所需支援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区级物资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向区防汛办反馈调拨情况。
当遭受特大水旱灾害,区级储备物资出现严重短缺时,由区防指向市防指请求物资支援。
(3)抢险救灾结束后,区防指直接调用的区级防汛物资,由区防汛办按有关规定及时召回入库、办理核销或进行补充。
(4)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防汛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征集。
6.9 资金保障
(1)防汛抗旱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区财政从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工作。
(2)防汛抗旱资金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中央安排的特大防汛补助费、特大抗旱补助费和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自治区级防汛经费、自治区级抗旱经费和自治区级水利建设基金应急度汛资金;市、区财政安排的防汛抗旱经费;社区和群众自筹的防汛抗旱经费;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资助防汛抗旱事业。
(3)防汛抗旱资金主要用于防洪抗旱规划的编制及防洪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遭受水旱灾害地区的抗洪抗旱和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运输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允许列支的其它方面。
(4)区财政还应安排救灾资金,当灾民基本生活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专项补助。
(5)防汛抗旱资金应严格执行有关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的使用开支范围。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防汛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6.10 救灾场所保障
(1)各社区、矿区、街道应根据防汛抗旱预案,落实公共避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避灾安置场所。
(2)各类学校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抗旱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公共避灾安置场所。
6.11 社会动员保障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编发《汛(旱)情通报》,定期和不定期在新闻媒体发布防汛抗旱信息,加强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区重建工作。
(4)要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12 技术保障
6.12.1 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
(1)建设和整合全区防汛抗旱计算机广域网,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当网络发生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
6.12.2防汛抗旱决策支持
依托洪水预报系统、旱情监测预报系统、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异地会商系统,以现行的防洪调度和水源供水调度工作流程、调度规则、组织分工为基础,建立防汛抗旱调度决策支持系统。
(1)完善水文信息采集及预报系统。
(2)建立防汛抗旱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区重要防洪抗旱工程数据库,实现工程基础信息的快速查询。为全区防汛抗旱形势分析和防汛抗旱决策提供支持。在防汛抗旱数据库及综合信息数据库的支持下,建立灾情分析评估系统,及时提供实时洪涝、干旱情况及灾情分析结果逐步实现各级防汛、抗旱、灾情信息的共享。
(3)建立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逐步完善防汛抗旱调度决策异地会商系统,提高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6.12.3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
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防汛抗旱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安排专家,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13 宣传、培训和演练
6.13.1宣传
(1)建立新闻媒体联络机制,及时、全面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报道,营造全民参与防灾抗灾的社会氛围。
(2)广泛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防灾减灾日、法制宣传日等契机,重点走进社区、学校,加强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加强防灾减灾非工程措施建设,在重点地区、重要设施、明显位置设立警示牌、宣传栏、广告牌等,宣传防灾减灾相关知识和措施。
6.13.2培训
(1)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区、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责任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确保实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
6.13.3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7 善后工作
水旱灾害发生后,区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区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工作。
(2)区退役军人事务(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区卫健委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4)区生态环境分局应组织专业队伍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生活环境。
7.2 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品种和数量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前防洪安全、抗旱和社区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水毁的交通、电力、通信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 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照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5.1调查和总结
水旱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区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
7.5.2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设,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以利于进一步做好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洪水风险图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2干旱风险图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1.3 防御洪水方案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流域(区域)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冰凌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方案的统称。
8.1.4 抗旱预案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实施抗旱指挥决策的依据。
8.1.5 洪水等级
洪水等级是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 22482-2008)划分。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8.1.6 干旱等级
根据《区域旱情等级》(GB/T 32135—2015):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
区域范围 |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 |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0.1≤Ia<0.5 | 0.5≤Ia<0.9 | 0.9≤Ia<1.5 | 1.5≤Ia≤4 |
地(市) | 0.1≤Ia<0.6 | 0.6≤Ia<1.2 | 1.2≤Ia<2.1 | 2.1≤Ia<4 |
区域牧业旱情等级
区域范围 | 区域牧业旱情指数Ip |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0.1≤Ip<0.5 | 0.5≤Ip<0.9 | 0.9≤Ip<1.5 | 1.5≤Ip≤4 |
地(市) | 0.1≤Ip<0.6 | 0.6≤Ip<1.2 | 1.2≤Ip<2.1 | 2.1≤Ip<4 |
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
区域范围 | 不同旱情等级的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Iap |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0.1≤Iap<0.5 | 0.5≤Iap<0.9 | 0.9≤Iap<1.5 | 1.5≤Iap≤4 | |
地(市) | 0.1≤Iap<0.6 | 0.6≤Iap<1.2 | 1.2≤Iap<2.1 | 2.1≤Iap<4 | |
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行政区级别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地(市) | |||
轻度困难 | 困难人口Npd/万人 | 50≤Npd<100 | -- |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Ppd/% | 3≤Ppd<5 | 5≤Ppd<10 | |||
中度困难 | 困难人口Npd/万人 | 100≤Npd<300 | -- |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Ppd/% | 5≤Ppd<10 | 10≤Ppd<15 | |||
严重困难 | 困难人口Npd/万人 | 300≤Npd<500 | -- |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Ppd/% | 10≤Ppd<15 | 15≤Ppd<20 | |||
特别困难 | 困难人口Npd/万人 | 500≤Npd | -- |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Ppd/% | 15≤Ppd | 20≤Ppd |
城市旱情等级
旱情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严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城市干旱缺水率Pg/% | 5≤Pg<10 | 10≤Pg<20 | 20≤Pg<30 | 30≤Pg |
8.1.7 城市规模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
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
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
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
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
超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8.1.8 紧急防汛期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9紧急抗旱期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当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需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在紧急防汛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8.1.10警戒水位
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也就是各江河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堤防防汛进入重要时期,各地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发展变化,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并要做好可能出现更高水位的准备工作。
8.1.11 保证水位
堤防工程所能保证自身安全运行的水位。系指堤防设计水位或确保防汛安全的上限水位。
8.1.12 雨情分类
(1)小雨:指24小时降水量小于0.1 - 9.9mm或12小时降雨量0.1-4.9mm;
(2)中雨:指24小时降水量小于10 - 24.9mm或12小时降雨量5 - 14.9mm;
(3)大雨:指24小时降水量小于25 - 49.9mm或12小时降雨量15 - 29.9mm;
(4)暴雨:指24小时降水量小于50 - 99.9mm或12小时降雨量30 - 69.9mm;
(5)大暴雨:指24小时降水量小于100 - 249.9mm或12小时降雨量70 - 139.9mm;
(6)特大暴雨:指24小时降水量大于等于250mm 或12小时降雨量大于等于140mm;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防指办负责管理,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指办召集有关部门、各社区、工矿企业、工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和相关专家评审,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并报区政府批准。
各社区、工矿企业、工业园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汛期过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评比、表彰等工作。对防汛抗旱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指汇总,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自治区、市、区对防汛纪律等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防汛抗旱应急处置程序流程图
9.2白云鄂博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移动电话 |
黄敏 |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 | 白云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 | 15904726146 |
张和生 |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 | 白云区区委常委、常委副区 (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 | 13948733599 |
李忠 |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 | 白云区政府副区长 (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 13848826566 |
武志强 |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 | 白云区政府副区长 (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 13314721234 |
宋志英 |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 | 白云区政府副区长 (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 13947259789 |
雷永军 | 白云鄂博矿区公安分局 | 白云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 18504729899 |
田时珍 | 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武装部 | 白云区人武部政府 (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 13947588483 |
袁茂林 | 包钢集团(公司)白云鄂博铁矿 | 白云铁矿党委副书记 (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 13947251467 |
蔺瑞亮 | 白云鄂博矿区应急管理局 | 白云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办公室主任) | 13088560559 |
额尔德尼 | 白云鄂博矿区区水务局 | 白云区水务局局长 (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 13847253236 |
9.3 白云鄂博矿区防汛抗旱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
白云鄂博矿区防汛抗旱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专业 | 家庭住址(区/街道) |
1 | 王慧清 |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 防汛 |
|
2 | 班晓东 | 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 高级工程师 |
| 防汛 |
|
3 | 程争鸣 | 水利科学研究院 | 正高级工程师 |
| 抗旱 |
|
4 | 刘惠忠 | 水文总局 | 正高级工程师 |
| 水文 |
|
5 | 张晓宏 | 水文总局 | 高级工程师 |
| 水文 |
|
6 | 赵宏峰 | 防汛抗旱调度(信息)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 信息化 |
|
7 | 薛文华 | 防汛抗旱调度(信息)中心 | 高级工程师 |
| 信息化 |
|
8 | 张景东 | 黄河工程管理局 | 高级工程师 |
| 枢纽防汛 |
|
9 | 罗强 | 海勃湾水利枢纽管理局 | 工程师 |
| 枢纽防凌 |
|
10 | 吴尚智 | 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 总工 |
| 施工 |
|
11 | 额尔得尼 | 白云鄂博矿区水务局 | 局长 | 13847253236 |
|
|
12 | 杜永罡 | 包钢(集团)公司白云鄂博铁矿 | 中级工程师 | 13644879959 | 运输管理 | 白云鄂博矿区2号楼 |
13 | 生静 | 包钢集团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 15847086187 | 环境保护 | 白云鄂博矿区棚户区18栋 |
14 |
|
|
|
|
|
|
15 |
|
|
|
|
|
|
16 |
|
|
|
|
|
|
17 |
|
|
|
|
|
|
18 |
|
|
|
|
|
|
9.4白云鄂博矿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5 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方案
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方案
(一)正常情况
1、目标:保证街区排水畅通,泄洪口不堵塞,确保涵洞不损坏,全矿区职工家属安全度汛。
2、任务:区防汛办要加强值班,对汛情及时传递,各防汛责任单位在主汛期都要安排值班人员,严密注视水情、雨情动态变化,同时向指挥部汇报发生的情况。
3、措施:
(1)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传递、报告雨情、水情,及时向行政首长汇报并根据行政首长的指示发布汛情通报和有关汛令。
(2)区住建局组织机动抢险队,随时巡查街坊、道路排水情况,发现隐患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排除,同时要做好水情观察,如有险情及时汇报,做好防汛抗洪组织准备及抢险工作。
(3)抢险车辆和机械要求到位作业,常用抢险物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类存放于便于抢险的位置。
(4)机动抢险队伍及抢险预备队随时待命听从调遣。
(5)对于一些无防洪设施或防洪工程十分薄弱的山沟、河道在落实抢险工作的同时,要迅速组织人员和重要物资撤离安全地带。
(6)白云铁矿抢险车辆随时听从调遣到位作业,抢险队随时待命,根据雨情,做好街坊家属住宅的抢险工作。
(7)教育局组织学生安全疏散,就近选址(同时做好假期宣传教育)。
(8)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个体商业主的抢险疏散指挥。
(9)气象、电信、供电、卫生等有抢险责任的单位和部门按照行业职责做好雨情报告传递、保证通讯绝对畅通,保障供电,做好伤病救护等工作。
(二)非常情况
1、目标:当遭遇特大洪水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缓减区域的洪水压力,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一切可能减少损失。
2、任务:各级、各部门行政领导,严格把好各自的关口,矿山路北侧低洼处群众就近沿地质道、百灵道、通阳道、丁道衡向南疏散,沿稀土路至稀土广场集中。
各防汛责任单位安排昼夜值班,保证汛情、汛令的上传下达。
3、措施:
(1)区防汛指挥部根据行政首长的决定,发布紧急汛令,动员全区军民共同抗洪抢险,保卫家园。撤回在正常情况位置下的抢险队伍,由防汛指挥部报据实际情况分派具体任务,应急抢险。
(2)当出现特大洪水难以抗拒时,指挥部发布加急汛令,向各有关部门下达明确的任务,机动抢险部队和预备队按防汛指挥部的命令,在出现重大险情处执行抢险任务,保护重要的设施和部门,其他抢险队伍按指挥部部署,配合疏散危险区居民到安全地方,并全力抗御洪水,保护人民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安全。
(3)抢险期间各防汛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杜绝官僚主义,玩忽职守行为,延误抢险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4)公安局在做好抢险的同时,严厉打击一切犯罪行为,维护好区域内的生活秩序。
(5)当出现灾情时,民政、卫生系统做好后期保障食品、调运、防疫工作。
白云鄂博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